“营改增”前,学校科研应税部分的主管税务机关是金牛区地税局,“营改增”后,学校科研应税部分主管税务机关变更为金牛区国税局。 2税票种类的改变。 .科研应税部分税率原来是按照5.6%税率缴纳营业税及附加,自2013年8月1日起,调整为增值税,税率为6.72%(其中增值税征收率为6%,增值税附加税率为0.72%,包括城建税、教育费附加、地方教育费附加)。 上述调整和改变对学校,特别是从事科研应税服务的课题组老师影响比较大,学校对此高度重视,考虑到“营改增”试点属于国家税务强制行为,学校科研课题组老师应按照国家“营改增”相关要求,遵守税法各项规定。 专此说明。 计划财务处 2013年6月18日<span font-size:14pt;" style="color:#000000"> |